钢琴演奏艺术——作品诠释

       有的演奏者认为,他们所选择的方法最接近原作者的构思,正好能确切体现原作者的创作意图。因为任何一位作曲家,都不可能同时有几种“意愿”,因此而不需要具有同一种舞台表现形式的多种演奏方案,只要有一种最接近原作精神和内涵的诠释方案即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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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“首先应该从作品的特点出发,应该忠实于作品的精神和内涵……解读并演奏音乐作品,必须从音乐的内部实质出发,这才是最最重要的。应该避免一切脱离作品原意的做法,因为对音乐作品的任何随意性理解和诠释,无论这种诠释多么具有发明创造性,他们都不会有任何益处。应该相信原作者,或者说,演奏者只能充当作曲家的一面镜子……”

 

       这就是著名钢琴家里赫特的精辟之论,其实,里赫特所说的是另一种情况。他认为一切都非常简单:有现成的音乐作品,有作曲家该为作品确定的固定内容;最后还有演奏者,他必须最完整的、最准确的理解原作的构思,当然他还必须特别巧妙地揭示并再现这种构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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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由此不难看出,大师从一开始就彻底否定了所谓的几种演奏方案并存的说法,只肯定一种与原作者构思与意图相适应的诠释方案。

 

       然而,对同一作品的原创构思(即原作者的“真实意图”),风格各异的演奏者自然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解释。尽管里赫特对此没有说明,但事实的确如此。谢天谢地,这是一个事实,正因为这些“不同”和“互不相似”,音乐演奏艺术才能作为艺术而存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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